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(zhu)要(yao)問(wen)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(yan)深度不夠,從而造(zao)成(cheng)決(jue)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賃設備比較合(he)算,而實際(ji)施(shi)工中(zhong)由于某些原因(yin)致(zhi)使(shi)租賃時間(jian)延長或工作量增(zeng)加,導致(zhi)租賃費(fei)用大增(zeng);
由于(yu)對施工機械(xie)性能不了解,從而(er)使租賃設備形成大馬拉小車而(er)增加(jia)了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賃標準(zhun)化格式合(he)同(tong)文本,造(zao)成租賃合(he)同(tong)不嚴密,履(lv)行中(zhong)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(zai)簽(qian)訂合(he)(he)同時,由于(yu)對(dui)大型機械使用(yong)風(feng)險(xian)意識不強,合(he)(he)同缺乏(fa)準確性、嚴密性,對(dui)設備返還狀況和(he)完(wan)整性沒有嚴格的(de)界定(ding)。
3. 設備(bei)操作人員隨(sui)機而來(lai),但機械日(ri)常維修由誰負責在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(zao)成設備(bei)在現場管理不善,使設備(bei)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賃設備(bei)進入施(shi)工(gong)現(xian)場(chang)后,承(cheng)租方對(dui)設備(bei)的使用管(guan)理(li)不善,施(shi)工(gong)方案不完善和未(wei)制定租賃設備(bei)現(xian)場(chang)管(guan)理(li)辦(ban)法,致(zhi)使設備(bei)閑置,降低使用效(xiao)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(jin)要(yao)選擇(ze)好租賃公(gong)司,還不可對(dui)合同馬虎。否則后期出(chu)現問題將是一個很大的麻(ma)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