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(zhu)要問題如下:
1.租(zu)賃前雙方調研深度不夠(gou),從而造成(cheng)決策(ce)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(zu)賃(lin)設(she)備比較合算,而實際施工(gong)(gong)中由(you)于某些(xie)原因致(zhi)(zhi)使(shi)租(zu)賃(lin)時間延長或工(gong)(gong)作量增加,導致(zhi)(zhi)租(zu)賃(lin)費用大(da)增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能(neng)不了(le)(le)解(jie),從而(er)使租賃設備形成(cheng)大馬拉小車而(er)增加了(le)(le)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賃標準化格(ge)式合同文(wen)本,造(zao)成租賃合同不嚴密,履行(xing)中發生糾紛(fen)。
雙(shuang)方在簽訂合同時,由(you)于對大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不(bu)強,合同缺乏(fa)準確性、嚴(yan)密性,對設備返還狀(zhuang)況(kuang)和完整性沒有嚴(yan)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(bei)操作人(ren)員(yuan)隨(sui)機而來,但(dan)機械日常(chang)維(wei)修由(you)誰(shui)負責在合(he)同中未說清楚(chu),造成設備(bei)在現(xian)場管理不善,使設備(bei)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賃(lin)設(she)備進入施工現(xian)場后,承租方對設(she)備的使(shi)用管理不善,施工方案不完善和未制定(ding)租賃(lin)設(she)備現(xian)場管理辦法,致使(shi)設(she)備閑置(zhi),降(jiang)低使(shi)用效(xiao)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選擇(ze)好(hao)租賃公司,還不可對合同馬虎(hu)。否則后期出現問題(ti)將是(shi)一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