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(cun)在的(de)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而造成決策失誤。
如(ru)事前認為(wei)租(zu)賃設備比較合算,而實際(ji)施工(gong)中由(you)于某些原因致使租(zu)賃時間延長或工(gong)作量增(zeng)(zeng)加,導(dao)致租(zu)賃費(fei)用大增(zeng)(zeng);
由(you)于(yu)對施工機械性(xing)能不(bu)了(le)解,從而(er)使租(zu)賃設備形成大(da)馬拉小車而(er)增加了(le)費用(yong)。
2.目(mu)前尚無設(she)備租賃標準化格式合(he)同文本,造成(cheng)租賃合(he)同不嚴密,履(lv)行中發(fa)生糾紛(fen)。
雙方在簽訂合(he)同時,由于(yu)對大型(xing)機械使用風(feng)險意識不強,合(he)同缺乏準確性(xing)、嚴(yan)密性(xing),對設備返還(huan)狀況和完整性(xing)沒有嚴(yan)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(bei)操作人(ren)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日常維(wei)修由誰負責在合同中未(wei)說清(qing)楚(chu),造成設備(bei)在現場管理(li)不善,使(shi)設備(bei)租、管、用脫(tuo)節(jie)。
租賃設(she)(she)備(bei)(bei)進入施(shi)工(gong)現場后,承租方對設(she)(she)備(bei)(bei)的使(shi)用管理(li)不善(shan),施(shi)工(gong)方案不完善(shan)和未制定租賃設(she)(she)備(bei)(bei)現場管理(li)辦法,致使(shi)設(she)(she)備(bei)(bei)閑置,降(jiang)低使(shi)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選(xuan)擇(ze)好租賃公(gong)司(si),還(huan)不可(ke)對合(he)同馬虎。否則后期出現(xian)問題將是(shi)一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