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(zhu)要問題如下:
1.租(zu)賃前(qian)雙方調研深(shen)度不夠,從而造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(shi)前認(ren)為(wei)租賃(lin)設(she)備比較合算(suan),而實際施(shi)工中由于某些原因(yin)致使租賃(lin)時(shi)間延(yan)長或(huo)工作量(liang)增加(jia),導(dao)致租賃(lin)費用(yong)大(da)增;
由(you)于對施工(gong)機械(xie)性能不了(le)解(jie),從(cong)而(er)使(shi)租(zu)賃設備形成大馬拉小車而(er)增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尚無(wu)設(she)備租賃標準化格(ge)式(shi)合(he)同文本,造成租賃合(he)同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(fang)在簽訂合(he)同時(shi),由于對(dui)大(da)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不強,合(he)同缺乏準(zhun)確性(xing)(xing)、嚴密性(xing)(xing),對(dui)設備返還狀況和完整性(xing)(xing)沒有嚴格的界定(ding)。
3. 設(she)(she)備操作人員隨機(ji)而(er)來,但機(ji)械日常維修(xiu)由誰負責在(zai)合(he)同中(zhong)未說清(qing)楚,造(zao)成設(she)(she)備在(zai)現場管理(li)不善(shan),使設(she)(she)備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(zu)賃設備進入施工(gong)現(xian)(xian)場(chang)后,承(cheng)租(zu)方(fang)對(dui)設備的使用(yong)管理不(bu)善(shan),施工(gong)方(fang)案不(bu)完(wan)善(shan)和未制定租(zu)賃設備現(xian)(xian)場(chang)管理辦法(fa),致使設備閑置,降低使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(yao)選(xuan)擇好(hao)租賃公司(si),還不可對合(he)同馬虎。否則(ze)后期出(chu)現問題(ti)將是一個很大(da)的麻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