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(zai)的(de)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(yan)深度不夠,從(cong)而造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(wei)租(zu)賃設備比較(jiao)合算,而實際(ji)施(shi)工中(zhong)由于某些(xie)原因致(zhi)使租(zu)賃時(shi)間(jian)延長或(huo)工作量增加,導致(zhi)租(zu)賃費(fei)用大增;
由于(yu)對(dui)施工機械性能(neng)不了(le)解,從而使租賃設(she)備(bei)形成大馬拉小車而增加(jia)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尚(shang)無設備租賃(lin)標準化格式合(he)同(tong)(tong)文本,造成租賃(lin)合(he)同(tong)(tong)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(jiu)紛。
雙(shuang)方在(zai)簽訂合(he)同時,由于對大型機械(xie)使用風險意識不強,合(he)同缺(que)乏(fa)準確性(xing)、嚴密性(xing),對設備返還(huan)狀況(kuang)和完整性(xing)沒有嚴格(ge)的界(jie)定。
3. 設備操作人員隨機而(er)來(lai),但機械日常維修由(you)誰(shui)負責在合同中未說清(qing)楚,造成設備在現場(chang)管理(li)不善,使設備租(zu)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(zu)賃設備(bei)(bei)進入施(shi)工(gong)現場(chang)(chang)后,承(cheng)租(zu)方對(dui)設備(bei)(bei)的使用管(guan)理不善(shan),施(shi)工(gong)方案(an)不完善(shan)和未制(zhi)定(ding)租(zu)賃設備(bei)(bei)現場(chang)(chang)管(guan)理辦(ban)法(fa),致使設備(bei)(bei)閑置,降低使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僅要(yao)選(xuan)擇好(hao)租(zu)賃公司,還不可對合同(tong)馬(ma)虎(hu)。否則后(hou)期出現問題將是一個(ge)很(hen)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