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(cun)在的主要問題如下(xia):
1.租(zu)賃前雙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而造成決(jue)策(ce)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(zu)賃設(she)備比(bi)較合算(suan),而(er)實際施(shi)工(gong)中由于(yu)某些原因致使租(zu)賃時間延(yan)長或工(gong)作(zuo)量增加(jia),導致租(zu)賃費用大增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(xing)能不了解,從而使租賃設備形成(cheng)大馬拉(la)小車(che)而增(zeng)加了費用。
2.目(mu)前尚無設備租賃標準化(hua)格式合(he)同文本,造(zao)成租賃合(he)同不嚴密,履行中發(fa)生糾(jiu)紛。
雙方在(zai)簽(qian)訂合(he)(he)同時,由(you)于對(dui)大(da)型(xing)機(ji)械使用風險意識不強,合(he)(he)同缺(que)乏(fa)準確性(xing)、嚴密性(xing),對(dui)設(she)備(bei)返還狀(zhuang)況和完整性(xing)沒有嚴格的界定。
3. 設(she)備操作人員隨機而(er)來,但機械日常維修由誰負責在(zai)合同(tong)中(zhong)未(wei)說清楚,造成設(she)備在(zai)現場管理不善(shan),使設(she)備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賃(lin)設(she)備(bei)(bei)進入施工現(xian)場(chang)(chang)后,承租方對設(she)備(bei)(bei)的使用管(guan)理不善,施工方案(an)不完(wan)善和未制(zhi)定租賃(lin)設(she)備(bei)(bei)現(xian)場(chang)(chang)管(guan)理辦法,致使設(she)備(bei)(bei)閑置,降低(di)使用效(xiao)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選擇(ze)好租賃公司(si),還不可(ke)對合同馬(ma)虎。否則后(hou)期(qi)出現問題將(jiang)是一個很大的(de)麻(ma)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