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在(zai)的(de)主要問題(ti)如下:
1.租(zu)賃前雙方調研深度不(bu)夠,從而造成決策失(shi)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賃設備比較合(he)算(suan),而實際施工(gong)(gong)中由于(yu)某(mou)些(xie)原因(yin)致使租賃時間延長或工(gong)(gong)作(zuo)量增加,導致租賃費用大(da)增;
由于對施(shi)工機械性能不了(le)解(jie),從而使租賃設備形成大馬拉小車而增(zeng)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(mu)前尚無設備(bei)租(zu)賃標準化格式合同文本,造成租(zu)賃合同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(fang)在簽訂合同時(shi),由于(yu)對(dui)大(da)型機械使用風險(xian)意(yi)識不(bu)強,合同缺(que)乏準(zhun)確性、嚴密性,對(dui)設備返還狀(zhuang)況(kuang)和完(wan)整性沒有嚴格的(de)界定。
3. 設備操作人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日常(chang)維修由誰負責在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(zao)成設備在現場管(guan)理不善,使設備租、管(guan)、用脫節。
租(zu)賃(lin)設(she)(she)備進(jin)入(ru)施(shi)工現(xian)場(chang)后,承(cheng)租(zu)方(fang)對(dui)設(she)(she)備的使(shi)用管理(li)不善(shan)(shan),施(shi)工方(fang)案不完(wan)善(shan)(shan)和未(wei)制定租(zu)賃(lin)設(she)(she)備現(xian)場(chang)管理(li)辦法(fa),致(zhi)使(shi)設(she)(she)備閑置,降低使(shi)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擇好租賃公(gong)司,還不(bu)可對合(he)同(tong)馬虎。否則后期出現問題將是一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