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(cun)在(zai)的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(zu)賃前雙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(cong)而(er)造(zao)成決策(ce)失誤。
如(ru)事前認為租(zu)賃設備比較合算,而實(shi)際施工中由于(yu)某些原因致使租(zu)賃時間延長(chang)或(huo)工作(zuo)量增(zeng)加,導(dao)致租(zu)賃費用大(da)增(zeng);
由于(yu)對施工機械性能不了解,從而使(shi)租賃設備形成大馬拉小車而增(zeng)加了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(she)備租賃(lin)標準化格(ge)式(shi)合同(tong)文本,造成(cheng)租賃(lin)合同(tong)不嚴(yan)密(mi),履行中發(fa)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(he)同時,由于對大型機械使用(yong)風險意識不強,合(he)同缺乏(fa)準確性(xing)(xing)、嚴密性(xing)(xing),對設備返還狀(zhuang)況和(he)完(wan)整(zheng)性(xing)(xing)沒有嚴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(bei)操(cao)作人(ren)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(xie)日常維修(xiu)由誰負(fu)責在(zai)合同中未說清(qing)楚,造成設備(bei)在(zai)現場管理不善,使設備(bei)租、管、用脫(tuo)節。
租(zu)賃設(she)備(bei)進入施(shi)工現場(chang)后,承租(zu)方對設(she)備(bei)的(de)使用(yong)管(guan)理(li)不善,施(shi)工方案不完善和未制定租(zu)賃設(she)備(bei)現場(chang)管(guan)理(li)辦法,致使設(she)備(bei)閑置,降低(di)使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擇(ze)好(hao)租賃公司,還不(bu)可對(dui)合同馬(ma)虎。否則(ze)后期出現問題將(jiang)是(shi)一個很大(da)的(de)麻煩。